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快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步伐,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科级后备干部队伍,以适应我旗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
(七)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八)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三条 条件和资格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资格:
(一)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具备股级岗位的工作经历,少数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可适当放宽
(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30岁以下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基层工作经历或有相关业务工作实践;
(四)身体健康 。
第三章 数量和结构
第四条 后备干部队伍数量:后备干部一般按机构“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班子职数1:1的比例确定。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旗委组织部可根据干部资源状况,对各单位后备干部名额作适当增减。
第五条 后备干部队伍结构:
(一)后备干部队伍中既要有年纪轻、发展潜力大、需要进一步培养锻炼的人选,也要有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人选,其中近期可进班子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后备干部的年龄: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5岁左右为主体,30岁左右的干部要有一定的数量;年龄最大的不超过40岁;
(三)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党外干部应分别不少于20%,在女性或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单位,至少要确定一名女干部或党外干部为后备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要有熟悉党务、政务、经济、政法、科技、工业、农业、财政金融、外经外贸知识等各方面的人才。
第四章 选 拔
第六条 选拔后备干部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扩大选人视野,广开渠道,好中选优,不仅从党政机关选拔,还应从企事业等单位选拔,把各方面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后备干部队伍中来。
第七条 选拔程序:⑴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⑵组织考察;⑶党委(党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⑷报组织部审批。
第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工作由组织部负责,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届中考察、干部选拔及年终领导班子考核等一并进行。对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在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优秀选调生、挂职干部,一时不能提拔使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列为后备干部。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要做好考察工作,考察工作原则上由组织部负责,也可委托下级单位党组织对提出的后备干部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可采取预告考察、差额考察等形式,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及发展潜力。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组织部的要求及时上报后备干部名单及相关材料,包括:单位党组织的报告、后备干部花名册、后备干部登记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及培养和使用方面的建议等。
第五章 培 养
第十一条 后备干部选定后,要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靠得住、有本事、作风硬”上下功夫。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尤其要重视做好女干部、党外干部以及比较成熟、近期可以进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二条 后备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纪党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及现代科技、经贸、法律、历史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发达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企业或区内外考察,组织对全旗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理论探讨。
第十三条 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实践锻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挂职锻炼。有计划地选派后备干部到基层、经济发达地区、上级机关挂职或调训。
(二)交流轮岗。通过上下交流、不同苏木镇或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和同一部门不同岗位的轮换,让后备干部在多个岗位上进行锻炼。
(三)参与重大活动。有意识地抽调后备干部参与重大活动和中心工作,或让他们牵头组织从事一些难度较大、突击性强的工作,为后备干部提供锻炼机会。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后备干部的管理包括对后备干部的考察监督、调整、档案管理等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后备干部由所在单位和组织部共同管理,以所在单位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定期对后备干部进行考察,全面了解他们的政治思想状况、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扬优点,解决思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定期考察的同时,结合领导班子考察和日常工作巡视督查,加强经常性的跟踪了解。考察结果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后备干部动态管理。在考察的基础上,每一至二年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一次调整充实,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
2、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3、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4、群众意见较大、威信不高;
5、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不服从组织的安排和决定;
6、年龄偏大或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7、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后备干部。
第十七条 党外后备干部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在确定其为重点培养对象前,应征求组织部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登记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后备干部档案由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七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提拔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二十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后备干部,旗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使用建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与由组织批准进行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后备干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旗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对后备干部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成员负相应责任。要把培养选拔后备干部工作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后备干部工作纪律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轮岗、挂职、培训等决定的,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
第二十六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